关于人员配备的说明
一、关于二级资质人员配备数量的说明
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项目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工伤保险缴纳人数的要求,对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工伤保险缴纳人数的要求,按照原三级资质相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说明
1.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低压电工”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电工”为不同工种,《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电工”专指“建筑电工”。
2.同时具备多个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仅能选择使用其中一个工种。
三、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的说明
1.专职安管人员配备的要求,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2.为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压减申请材料,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中,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要求上传证书,仅要求企业填写证书信息后由系统自动比对,对因企业失误导致证书信息填报错误、证书无法比对查询的,对证书有效性不予认定。
四、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类别的说明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章:
1.持有通信方面资质,即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配备的安管人员的证书,应由工信部门核发。
2.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等水利方面资质的企业,配备的安管人员的证书,应由水利部门核发。
3.持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等公路方面资质的企业,应配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领域安管人员。
4.持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等水运方面资质的企业,应配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运工程领域安管人员。
5.持有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等民航方面资质的企业,配备安管人员的证书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核发。
6.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面资质的企业,配备安管人员的证书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
7.持有上述资质以外其他资质的企业,不对安管人员的核发部门作限制。
8.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国统一电子证照校验的要求:持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等资质的企业,配备的安管人员中,至少有一名人员的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否则无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列入安全生产条件预警名单。
9.同时持有通信、水利、公路、水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多个方面资质的企业,应分别满足各方面资质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管人员的配备要求。